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計畫辦公室 <cciweb@culture.tw> 於 2014/3/19 (週三) 10:15 PM 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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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  103年度「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本部為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補助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提供軟、硬體
     設施及服務,給予藝文產業有關技術、知識、資金等諮詢與協助,以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
     ,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藝文產業,係指本部主管之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工藝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電影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廣播
     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 

   二、育成機構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二)從事藝文產業之創新、研發、育成,協助藝文工作者、藝文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
        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技術、資訊、行銷、財務、經營
        管理及資源整合等輔導服務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三、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辦理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1. 辦理相關人才培訓課程,充實並提昇藝文產業創作與創新之核心能力。 

       2.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行銷、管理、轉型、投融資,參與
        國際市場,並建置跨業聯盟資源整合機制。 

       3.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研發原創商品及創立品牌,有效提升品牌形象
        及商品能見度,媒合業者與企業合作,廣闢市場通路,增加產值。 

     (二)結合各相關單位已成立之創新育成中心,共同推動藝文產業之育成事項。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

        計畫每二年受理申請一次,自103年 3月10 日起至 103年 4月10日止。
        (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綜合資料表一份、營運計畫書乙式八份,以掛號
        郵寄(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計畫
        名稱。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寄送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研發科
        收)。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
        退還。 

   五、補助經費:

     每一育成機構補助金額,依輔導業者家數及審查結果調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 

   六、輔導對象: 

     (一)通過本部創業圓夢計畫業者(如附件1)。 

     (二)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三)成立3年(含)以內、正式員工5人以下之微型文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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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logger 於 3/19/2014 07:21:00 上午 張貼在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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