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nownews.com/2013/07/24/138-2966456.htm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洪仲丘禁閉枉死案關鍵監視畫面離奇消失,國防部為了自清在《陸海空軍刑法》沒有「湮
滅證據」法條可偵辦的情況下,將該部份移請桃園地檢署介入偵辦;但看似風風火火的偵
辦行動看在法界人士眼中,卻覺得「這根本就是在玩假的」,因為湮滅「自己」的犯罪證
據根本就「無罪」。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雖然桃園地檢署檢方為了追查禁閉室消失的監視錄影帶,大動
作率領大批偵查和鑑識人員實地到案發地點269旅禁閉室勘查蒐證,在今(24)日下午更
遠赴國軍813醫院查扣相關電腦主機;但「就算真的查出監視錄影畫面被刪除、被『黑掉
』又怎樣,如果這是一個『集體凌虐』的行為,那所有涉案的軍士官都是共犯,共犯湮滅
自己的犯罪證據,在《刑法》上根本就無罪。」

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所謂「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湮滅
「他人」的犯罪證據,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根本不會有任何刑責
;更遑論《刑法》湮滅證據罪的刑責只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比
起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的《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致死
罪」,根本就是「縱放」。

綜觀洪仲丘遭禁閉凌虐致死案的案情結構,律師陳宏彬分析指出,如果長官是聽信部屬的
讒言慫恿,而施壓將洪仲丘關進禁閉室,即會構成「教唆犯」問題,而如果是全體相關涉
案軍士官共同想要給洪仲丘一個教訓,而故意將其關進禁閉室進而凌虐致死,那則是以「
共犯」論處;但不論哪一種犯罪身分,都屬廣義的「共犯結構」,都是在行犯罪行為。因
此,對於相關涉案證據的湮滅,即非《刑法》所要規範,自無論罪餘地。桃園地檢署的偵
查行動,根本就是虛晃一招。

原文網址: 《獨家揭祕》桃檢查洪案是虛招?! 「湮滅證據」根本無罪 | 社會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07/24/138-2966456.htm#ixzz2ZwvjSxOW

----------------------------
行政院文建會藝文部落格
http://blog.cca.gov.tw/blog/pilikang

--
由 Blogger 於 7/24/2013 04:22:00 上午 張貼在 胡愛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