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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收發文號:A2013008523)

一、臺端函詢信用卡簽收一節,因銀行寄送信用卡多係以國內掛號郵件方式交寄,故原則上投交收件人本人收領,但依郵政法第24條得由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惟如收件人及得代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部分字號於投遞清單。非由本人收領者,並由投遞人員逐件予以確認收件人與代收人之關係,於投遞清單上註明,以釐清責任,亦可降低郵件因其他人代收所衍生之困擾。
三、謝謝您的來信,敬祝闔家安康。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處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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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logger 於 7/08/2013 08:39:00 下午 張貼在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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