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整理的 by whoiam(胡愛晏)
1、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釋字第?
答:釋字483號。
(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
,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

2、公務員應受懲戒的三種情形?
答:違法、廢弛職務、其它失職情形。

3、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的三種情形?
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4、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職務者?
公懲會、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

5、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
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6、資遣或申請退休之禁止有?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

7、全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會的情形?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8、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六種?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9、政務官不適用之?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10、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

11、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12、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一年。

13、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六個月以上。

14、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二年。
15、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二年。

16、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二年。

17、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支給,其期間為?
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18、自減俸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一年。

19、記過,自記過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一年。

20、一年內記幾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
三次。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21、申誡方式,口頭?口頭或書面?書面?
書面為之。
22、應連同証據者移送?
一、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
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23、對於所屬幾職等或相當於幾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九。

24、依公懲法19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
移送書
連同有關卷證
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25、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
一、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二、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
三、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四、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26、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時?
一、 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一、 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二、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27、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議決的二種情形?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
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

28、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情形?
一、證據不足
二、無違法、廢職、失職。

29、三種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
年者

30、二種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31、議決之表決方法?
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32、不能得過半數之同意時?
三說以上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
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人數達過半數為止。

33、議決書之做成及送達?
一、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二、於七日內將議決書正本送達
1、移送機關
2、被付懲戒人
3、其主管長官(應送登公報、執行)
4、函報司法院
5、通知銓敘機關

34、 審議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者?
迴避、送達、期日、期間、人證、通譯、鑑定及勘驗

35、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
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36、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
不停止懲戒程序。
37、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38、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
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39、再審議事由?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 (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40、移請或聲請審議之方法?
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1、再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議決情形?
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者

42、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有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無。

43、應為駁回之議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44、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於何時前得撤回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

45、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
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46、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官等。

47、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職等。

48、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職務。

49、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職系。

50、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職組。

51、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職等標準

52、職務列等表與職務說明書之別?
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職務說明書: 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53、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
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54、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55、得辦理特殊查核?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56、當時人何時可陳述意見及申辯?
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
,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57、官等分?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58、職等分?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59、必要時,一職務得?
列兩個至三個職等。

60、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由考試院定之。
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

61、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62、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必要時?
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63、公務員任用法第6條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由考試院?考試院或行政院?行政院?
答: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64、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
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65、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糸,列表送?
銓敘部核備。

66、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
一 依法考試及格。
二 依法銓敘合格。
三 依法升等合格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65、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幾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二。

66、已無前項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

67、 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機要職務人員。

68、進用機要人員應?
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

69、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分發機關?
為銓敘部。

70、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1、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72、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73、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74、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75、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7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依左列規定:
一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 ?
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但初任人員「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四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77、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 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 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 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78、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
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
提敘官、職等級;

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79、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除非?(一至五全符)
一、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80、81)
二、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三、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80、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
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
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幾年者?
三年。

81、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幾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
派簡任職務,並於幾年內或回國服務幾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
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幾年內為限?

答:一、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二、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一年內補訓合格。
三、以本條文修正施行五年內為限。

82、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一至五缺一不可)
一、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83、84)
二、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五、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83、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
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
等職務滿幾年者?

三年。

84、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十年者
二、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八年者,
三、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六年者。

85、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幾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七。

86、簡任第幾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人員在同職
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十二。

87、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
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88、主管人員不得調任?
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89、主管人員不得調任?
本單位之非主管。

90、但有特殊情形,報經?
一、總統府、
二、國民大會
三、主管院
四、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91、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
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92、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時?
依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所跨範圍內原職等任用。但以至所跨最高職等為限。

93、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等任用資格者,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已具較高
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以?
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為限。
94、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幾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幾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六個月。六個月。

95、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96、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
一、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二、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三、經機關長官核定
四、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書表」
五、依送審程序,報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97、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

98、職務之派用人員原敘等級較其改任後之職等為高者?
其與原敘等級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
再予回復。

99、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幾個月內送
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三個月。

100、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

二個月為限。

101、呈請總統任命者?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合格後。

102、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初任委任公務人員。

103、各機關長官對於?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104、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應迴避任用。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105、各機關首長於左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8種。
一 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 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 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但未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 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
人宣誓就職止。
五 參加國民大會代表以外之其他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
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 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
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於直轄市市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亦同。
七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
公告之日止。
八 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休職處分之日起至
離職日止。
106、前項例外?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07、各機關不得進用?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108、九種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109、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110、任用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111、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112、公務人員因?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

113、三種資遺?
一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及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114、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順序?
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
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
115、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
銓敘機關應通知該機關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考試院依法逕請降免,
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116、六種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的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

117、四種人員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未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118、另法律定之?
一、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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