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29、30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目前分類:考試 (176)
- Jun 04 Thu 2015 15:0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
- Jun 04 Thu 2015 14:54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組織準則之擬訂)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 Jun 04 Thu 2015 14:37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0號要旨
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 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 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 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 Jun 04 Thu 2015 14:10
超愛考的勞保普通和職災的區分,聯想記法
- Jun 04 Thu 201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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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比困難的憲法、民法、刑法數字題,看一次錯一次,永遠會搞混,怎考怎錯
死亡 7Y(不明) 3Y(80Y) 1Y(特災) 6M(空難)
詐欺1年10年 知1發10 記「詐欺師」的「欺」(1Y),「師」(10Y)
- Jun 03 Wed 2015 15:15
公法上之請求權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Jun 03 Wed 2015 14:39
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全部無效、仍為有效、一部無效、其它無效
- Jun 03 Wed 2015 14:20
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法 第 51 條 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 Jun 03 Wed 2015 13:56
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
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再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徵處是保訓會 考試院
- Jun 03 Wed 2015 10:41
對考績結果不服與對考績獎金不服,申訴或複審?
- Jun 03 Wed 2015 09:45
民法:觀念通知vs意思通知vs意思表示
意思通知和意思表示,一個是準法律,一個是法律
意思通知只是通知,意思表示成立了法律行為;意思通知是接下來準備要發生法律行為
意思通知即準法律行為例如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意思表示即法律行為例如 單獨、契約、共同
- Jun 02 Tue 2015 22:05
立法院職權
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均得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頒機關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 Jun 02 Tue 2015 20:05
對疑似被傳染法定傳染病者之強制隔離不需向法院事先申請,也不違憲!
- Jun 02 Tue 2015 16:51
下列何次之憲法增修條文,被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其效力?
- Jun 02 Tue 2015 16:42
經總統公佈之法律,若其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是否有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42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 Jun 02 Tue 2015 15:57
檢察官職權
(一) 檢察官之職權:
1. 實施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偵查是檢察官為提起公訴,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證據作為必要之調查及蒐集之程序,故偵查程序,以在提起公訴前實施為原則。
2. 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所謂提起公訴,就是檢察官向法院請求處罰被告的訴訟行為。
3. 實行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分,立於當事人之地位,對於被告進行言詞辯論及進行攻擊防禦等訴訟行為。
4. 協助自訴:由檢察官協助自訴,於法院通知審判日期之自訴案件,出庭陳述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以利訴訟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330條)。
5. 擔當自訴:所謂擔當自訴,即由檢察官擔當自訴人在自訴程序上為訴訟行為。其情形為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在辯論終結前,自訴人喪失行為或死亡,而無人承受或逾期不承受自訴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條)。
6.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所謂裁判之執行,是指依國家權力作用,實現確定裁判內容之行為。關於刑事裁判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執行裁判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為之,但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則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7.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檢察官之職務多關於刑事,但檢察官為公益之代表,凡與公益有密切關係之事項,亦應使檢察官參與其中,以保護國家利益。例如:
(1) 檢察官於自然人宣告死亡事件得為聲請人(民法第8條第1項)。
(2) 檢察官於自然人監護宣告事件得為聲請人(民法第14條第1項)。
(3) 對於法人之目的或行為有違反公序良俗時,檢察官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
(4)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2項)。
(5)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核。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350
- Jun 02 Tue 2015 15:34
準抗告、異議、再議、交付審判
- Jun 02 Tue 2015 10:57
釋字473、釋字497、釋字609可以命令定之
- Jun 02 Tue 2015 10:24
公平交易法 結合申報之除外適用